(2017)川33民辖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川粤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川粤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民辖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宏浩花园裙楼103。法定代表人:陈镇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川粤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办和平社区双柳三巷1.*号*栋***层。法定代表人:王晓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川粤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塘县人民法院(2017)川3335民初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在争议发生后与上诉人曾有过联系,双方均同意本案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因此,根据协议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协议管辖应以书面约定为形式要件。本案中,上诉人称双方发生争议后曾有过联系,均同意本案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证据证实,被上诉人亦予否认,且口头约定管辖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国 建审判员 田 洪审判员 曲 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泽仁拉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