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彭帅刘波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帅,傅鑫,刘波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43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帅,男,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7月1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期限自2017年7月18日至2017年7月28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10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傅鑫,男,199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7月1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波,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31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帅、傅鑫、刘波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贾晓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帅、傅鑫、刘波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5日至7月17日,被告人彭帅、傅鑫、刘波和艾某(另案处理)在开州区XXXX内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彭帅占股50%,被告人傅鑫、刘波、艾某占股50%。被告人彭帅、刘波、艾某负责招揽赌客,彭帅、傅鑫负责以平借方式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艾某聘请胡某抽取茶钱。赌场先后吸引了熊某、蒋某、向某等人以扑克牌“打金花”的方式赌博,50元起注,100元封顶,每盘抽取桌面赌资5%的茶钱。期间,彭帅、傅鑫、刘波、艾某共抽头渔利人民币约50000元,彭帅分得约19000元,傅鑫、刘波、艾某共同占股尚未分配的19000元由被告人傅鑫保管。2017年7月17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将该赌场查获,扣押当天抽头渔利11750元及现场赌资23309元。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彭帅、傅鑫被民警抓获,7月31日,被告人刘波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彭帅、傅鑫、刘波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8月16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扣押被告人傅鑫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帅、傅鑫、刘波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通话记录等书证;证人艾某、赵某、祁某、胡某、熊某、向某、唐某、蒋某、廖某、戴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彭帅、傅鑫、刘波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指认照片及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帅、傅鑫、刘波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彭帅、傅鑫、刘波系共同故意犯罪,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刘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帅、傅鑫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帅、傅鑫、刘波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先行羁押10日,已折抵刑期。)二、被告人傅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刘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追缴被告人彭帅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0元,上缴国库。五、追缴被告人傅鑫所保管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0元,上缴国库(该款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六、没收现场查获的赌博工具,抽头渔利11750元及现场赌资23309元。以上罚金及违法所得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翠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