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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尹秀丽诉被告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秀丽,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724号原告:尹秀丽,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刘彦国,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国龙,辽宁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秀丽诉被告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尹秀丽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秀丽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王学华人民陪审员  贾玉云人民陪审员  宋翠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杭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