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3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安德香与许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德香,许东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3民初190号原告:安德香,男,193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东方红粮库工人,住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镇粮库委。被告:许东辉,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东方红铁路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金泉家园*号楼*单元***室。原告安德香与被告许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德香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标的申请,标的数额由33314元减少为10000元。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自愿减少诉讼标的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德香撤回对被告许东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3元,退还原告583元,剩余5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德香负担。审 判 员 陶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郑延薇书 记 员 王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