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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41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保省与宝丰县泓畅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省,宝丰县泓畅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买卖合同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41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保省,男,1973年2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宝丰县泓畅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保省与宝丰县泓畅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5)宝执字第414-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宝丰县泓畅煤业有限公司在宝丰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公室账户上的风险抵押金予以冻结。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宝丰县泓畅煤业有限公司在宝丰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公室账户上的风险抵押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限额9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红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