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3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贵彬与王明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彬,王明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651号原告刘贵彬,男,汉族,住南阳市。被告王明盈,男,汉族,住邓州市。身份证号码未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彬与被告王明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贵彬及被告王明盈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050元,由原告刘贵彬负担。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夏喜军人民陪审员 郑 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