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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终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林昌太、王宝琴与陶芝韻、浙XX林瓶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昌太,王宝琴,陶芝韻,浙XX林瓶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2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昌太,男,195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宝琴,女,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深国,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芝韻(陶芝韵),女,192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XX林瓶盖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北院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142769T。法定代表人:林昌太,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林昌太、王宝琴因与被上诉人陶芝韻、浙XX林瓶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3民初6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林昌太、王宝琴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昌太、王宝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龙审 判 员  徐黎明审 判 员  陈 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