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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曾XX、申方云与永州颐和园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XX,申方云,永州颐和园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3147号原告:曾XX,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原告:申方云,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智,湖南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永州颐和园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育才路颐园小区北向J-R号(未到庭)。法定代表人:蔡焘洲,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曾XX、申方云诉被告永州颐和园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XX、申方云诉请: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5月9日签订的《颐和园养老公寓项目工程施工意向协议书》;2、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及承担违约金10万元(该违约金从2017年5月11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21日止,后续违约金计算至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时止);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颐和园养老公寓项目工程施工意向协议书》,当时该工程已被被告发包给其他公司在承建,但被告以将解除原合同转给原告承建为由,要求原告缴纳履约保证书100万元,并约定被告收到履约保证书后马上开始与原施工队伍清算,双方清算时间为3个月,超出3个月后,被告无法给出具体解决时间的或给出的时间过长无法接受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该履约保证金,并要求被告按每日1000元支付违约金给乙方(该违约金计算时间是自乙方支付该100万元履约保证金之日起至甲方退还该履约保证金之日止)。同时被告要求原告在被告未能妥善处理与原施工队伍遗留问题前,原告不得与原施工方接触、询问、传播工地相关事项,待原施工方清算离场,被告通知原告进场交接时向被告交纳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在意向协议书签订之后,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被告在3个月后至今没有与原施工队结算,且原告也无法与被告相关人员取得联系。本院认为,本案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XX、申方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本院予以退还给原告曾XX、申方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纯銮人民陪审员  彭 松人民陪审员  秦小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诗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