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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赵阶君与刘艳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阶君,刘艳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5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阶君,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艳丽,女,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上诉人赵阶君因与被上诉人刘艳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按上诉人赵阶君在上诉状确认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传票,定于2017年10月10日上午10时于本院第三十八法庭开庭,经查询,该邮件已妥投。但上诉人赵阶君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也未能提供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应按上诉人赵阶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阶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超审判员 黄传宝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淑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