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建利、介休市汇龙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秀红,介休市汇龙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436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志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兵,男。被执行人:闫秀红,女。被执行人:介休市汇龙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洪职务:总经理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建利、介休市汇龙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山西省介休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介证执字第8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1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闫秀红、介休市汇龙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介休市公证处(2016)介证执字第8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再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志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