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鲍罗平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罗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4刑初336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罗平,男,1986年8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昌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罗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征得被告人鲍罗平同意,并在开庭前通知了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鲍罗平分别在进贤县新区幼儿园附近和民和大道共窃取两辆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共计4928元,具体如下:1、2017年1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鲍罗平开车来到进贤县民和镇新区幼儿园旁边居民楼楼道口,采取拆线搭火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刘某1停放在该处的1辆凯一路银灰色老年代步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价格为3015元。2、2017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鲍罗平开车来到进贤县民和镇民和大道“双木林硅藻泥”店门口,采取拆线搭火的方式窃取被害人陈某停放在此处的1辆蓝绿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格为1913元。2017年4月7日,被告人鲍罗平在家中被抓获归案。侦查人员当场扣押了被盗赃物并归还被害人。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鲍罗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罗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鲍罗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1、陈某的陈述、刑事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鲍罗平的供述、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鲍罗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鲍罗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鲍罗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熊丽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