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樊珍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樊珍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2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住所地:铜鼓县县城三八路5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6492182655N。代表人:万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龙,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业务经理。被执行人:樊珍珍,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与樊珍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6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樊珍珍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铜鼓县支行案款29592.5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338元。被执行人樊珍珍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本院通过工商、房产、银行、交警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樊珍珍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经本院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樊珍珍有可被执行财产,本次执行无法继续,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未执行到位的款项,被执行人樊珍珍应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崇涛审判员 樊伟富审判员 赖 震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鲍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