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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30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10郝礼全与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礼全,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30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郝礼全,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孙建勇,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郝礼全与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0日以(2016)鄂0606民初29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中房·汉江鑫城小区3-2-11-1号房屋。2017年8月28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6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中房·汉江鑫城小区3-2-11-1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吴昌泽执行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