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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102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胡贵林与襄阳建山物流有限公司、襄阳建山科技有限公司、刘建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贵林,襄阳建山物流有限公司,刘建山,襄阳建山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7102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胡贵林,男,汉族,1975年9月1日出生,住枣阳市。被执行人襄阳建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粉阳路(国税局家属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建山,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刘建山,男,汉族,1966年3月23日出生,住襄阳市。被执行人襄阳建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汽车工业园新光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山,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鄂襄铁执字第00019-1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襄阳建山物流有限公司在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的号牌种类为大型汽车,号牌号码为鄂FXXX**的车辆,现因被执行人对所欠款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襄阳建山物流有限公司在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的号牌种类为大型汽车,号牌号码为鄂FXXX**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