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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5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5860陈立栋与刘学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栋,刘学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860号原告:陈立栋,男,197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被告:刘学,男,198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现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陈立栋与被告刘学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陈立栋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卫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