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5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5860陈立栋与刘学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栋,刘学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860号原告:陈立栋,男,197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被告:刘学,男,198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现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陈立栋与被告刘学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陈立栋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卫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