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董国薇周文春等与江津区双福街道三界社区渝惠还房卫生室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薇,周文春,段成宾,段某某,江津区双福街道三界社区渝惠还房卫生室,江津区向建容诊所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2473号原告:董国薇,女,白族,1990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周文春,女,汉族,1968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段成宾,男,汉族,1967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段某某,女,白族,2012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法定诉讼代理人:董国薇(段某某的母亲),女,白族,1990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松,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津区双福街道三界社区渝惠还房卫生室,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津马大道69号渝惠还房25栋1单元1-1。负责人:黄国才,男,汉族,1964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被告:江津区向建容诊所。注册号5003816059850389,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国际农贸城大溪河沿河内街21A区一层1-005。经营者:向建容,女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圣学,重庆沙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国薇、周文春、段成宾、段某某与被告江津区双福街道三界社区渝惠还房卫生室、江津区向建容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国薇、周文春、段成宾、段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国薇、周文春、段成宾、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8元,减半收取2119元,由原告董国薇、周文春、段成宾、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谭逢路审 判 员 唐 意人民陪审员 程 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珍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