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栗晓莉与刘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晓莉,刘新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045号原告:栗晓莉,女,1979年3月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刘新军,男,1973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鹏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栗晓莉诉被告郭刘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晓莉撤回对被告刘新军的起诉。案件受��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栗晓莉负担。审 判 长 钟 星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人民陪审员 宋有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一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