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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平陆县大鹏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师晓强、被告邢珊珊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陆县大鹏物流有限公司,师晓强,邢珊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992号原告:平陆县大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陆县国土资源局门面房。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安生,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师晓强,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陆县张店镇安沟村五组。被告:邢珊珊,女,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师晓强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陆县大鹏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师晓强、被告邢珊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陆县大鹏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