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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8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贵州圣元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圣元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8民初1431号原告:贵州圣元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惠水县长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洪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住所地:禄劝屏山镇咪油村委会。负责人:戴惠荣,总经理。被告: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青年路鸿城广场**层**号。法定代表人:李胜江,总经理。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庆,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贵州圣元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贵州圣元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圣元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圣元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贵州圣元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兰 芳人民陪审员  成永花人民陪审员  李子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关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