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会虎与姚吉雪、张丛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虎,姚吉雪,张丛敏,河北互强地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691号原告:刘会虎,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告:姚吉雪,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告:张丛敏,女,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告:河北互强地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冀州市冀新东路1111号。法定代表人:姚吉雪,执行董事。刘会虎与姚吉雪、张丛敏、河北互强地暖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下午14时开庭审理,原告刘会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会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刘会虎负担。审判员 高福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