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7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丁彦仁与努布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彦仁,努布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1717号原告:丁彦仁,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木萨尔县。被告:努布尔,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住吉木萨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彦仁诉被告努布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彦仁跟被告努布尔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彦仁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邮寄送达费50元,合计157元,由原告丁彦仁负担。。审判员 阿力木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如曼古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