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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福建锦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建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锦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建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2899号原告:福建锦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北宝峰社区顶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温永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光忠,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建平,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玉群,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锦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建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福建锦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锦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锦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76元,减半收取计6488元,由福建锦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慧连人民陪审员  蒋玉楼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婷婷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