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执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芳与被告南京优尼苏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南京优尼苏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1516号申请执行人刘芳,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南京优尼苏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尼苏思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9号。法定代表人沈延六,称优尼苏思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芳与被执行人优尼苏思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芳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4执15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卫 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揭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