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7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国栋与被申请人南京劲拓机械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国栋,南京劲拓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770号之一申请人:刘国栋,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南京劲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蓝天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杨德玉,董事长。申请人刘国栋与被申请人南京劲拓机械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采取查封措施后,申请人刘国栋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劲拓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劲拓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书记员 吴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