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汪汉清与鄂州市盛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杨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汉清,鄂州市盛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杨献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汉清。被执行人:鄂州市盛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迎宾大道279号。法定代表人:杨献忠,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献忠。申请执行人汪汉清与被执行人鄂州市盛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杨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12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汪汉清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1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人民陪审员 方冬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