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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符佰乃与符巨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佰乃,符巨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2402号原告:符佰乃,男,195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符巨力,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原告符佰乃与被告符巨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符佰乃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佰乃申请撤回对被告符巨力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佰乃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符佰乃负担。审 判 员 刘抚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孙乔波书 记 员 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