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符佰乃与符巨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佰乃,符巨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2402号原告:符佰乃,男,195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符巨力,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原告符佰乃与被告符巨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符佰乃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佰乃申请撤回对被告符巨力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佰乃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符佰乃负担。审 判 员 刘抚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孙乔波书 记 员 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