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执4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马国峰与王新科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峰,王新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4168号申请执行人:马国峰,男,1986年9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被执行人:王新科,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国峰与被执行人王新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仅发现被执行人王新科名下有粤C×××××号小车一辆。本院已在车管部门查封了该车的档案,但由于未发现该车的下落,故暂未能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新科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登记记录。由于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王新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伟强审判员 陈逸旋审判员 黄伟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