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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永州利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街道办事处水汲江村横冲村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利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街道办事处水汲江村横冲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民初1326号原告:永州利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滩区冷东公路路口旁。法定代表人:唐冬青,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街道办事处水汲江村横冲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张军明,系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红,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永州利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街道办事处水汲江村横冲村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土地出租协议》;2、返还租金55.05万元;3、支付违约金10万元;4、赔偿损失7.08万元;5、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出租协议》,约定被告将该组的一宗集体土地出租给原告,出租范围写清四至总面积约十三亩(具体面积以测量为准),租金每亩为6万,中租金78万元,出租期限为30年。达成协议,原告按协议支付租金70%给被告,剩余30%一年内付清,协议还约定,如有土地权屋问题有争议,由被告负责处理,如争议不清算违约处理,约定金按70%土地款双倍还给原告,现原告已付租金55.05万元,达到70%租金额,并支付了土地青苗补偿款2.6万元,鱼池补偿款0.65万元,购买了3.38万元涵管了对土地进行了改造。2015年11月,被告要求支付剩下的30%租金时,原告要求按照协议的约定对所租用土地进行实际测量,以便按实结算租金,可被告拒绝进行土地面积测量,并以未付清剩余30%租金为由单方面终止合同,不准原告使用该宗土地,双方酿成纠纷。被告方辩称,1、被告没有违约行为,原告没有通知被告去测地,也没有声称终止合同。2、原告的行为已达成根本性违约,原告签约时用于集约型农业开发项目,可签约后却装来建筑垃圾、砂石填垒,造成该地改变农用性质。3、被告要求原告对租赁土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保留向有关部门控告行政责任的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庭审调查核实,可确认以下基本案情事实:2014年11月18日,原告永州利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的前身冷水滩区珊瑚乡岭头上村横冲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出租协议》,其中协议第一条,出租范围:该地位于朱家塘梗脚下。四至界限:东起塘梗脚下,西至凤凰路边为止,南起塘孔出水水沟,北至阮家岭组田坡为止。总面积约十三亩(具体面积以测量为准)。第二条、租金单价:每亩定为陆万元,总计租金约柒拾捌万元。出租期限为叁拾年。达成协议后,乙方(即原告方)按总租金的百分之七十付给甲方,剩余百分之三十在协议签字起一年之内付清。如不付清,本协议立即废止,甲方(即被告方)将土地收回,乙方(即原告方)所交的土地款一律不退,转为违约金。第七条、在此宗土地范围内,如有土地权属问题有争议,由甲方(即被告方)负责处理,不得推脱,如争论不清算违约处理,违约金按百分之七十土地款双倍赔给乙方(即原告方)。原告在签订该协议时,已支付租金55.05万元,已到成总租金的70%,后原告向被告组民还支付了青苗补偿款2.6万元,鱼池补偿款0.65万元,原告便使用该土地并埋设涵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见的表示,不违反国家禁止性法规,应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现原告提出解除协议,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有违反协议的违约行为,原告也未提供被告阻止原告进行土地测量的相关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永州利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013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建平人民陪审员  杨丽萍人民陪审员  段福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霞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