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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3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朱培兴、裘愉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培兴,裘愉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3453号申请执行人:朱培兴,男,196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裘愉尧,男,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住嵊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培兴与被执行人裘愉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3执3453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健民审 判 员  张盼盼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琦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