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沈冰冰与张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冰冰,张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911号原告:沈冰冰,女,198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张坡,男,198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沈冰冰与被告张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沈冰冰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冰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沈冰冰承担。审 判 长 刘光远审 判 员 冯伟强人民陪审员 黄孝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