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刑申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陈军锋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粤刑申148号陈军锋: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08)东法刑初字第43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东中法刑终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你申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据此,你请求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针对你申诉所提出的理由,现评判如下:首先,原审判决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案依据不仅有目击证人周某花、周某伟、陈某峰稳定的证言直接指证,还有证人陈某、陈某毛、赵某洲、郭某民的证言佐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被害人周某民的死因也与你所实施的伤害手段及对被害人的伤害部位相符。根据证人证言反映的事实,你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亦是已造成尸体检验报告反映的被害人头颅部的严重损伤。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经庭审质证、认证,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其次,本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可以证实被害人周某民系被摩托车撞伤致死。证人赵某洲并未亲眼看到被害人周某民被摩托车撞倒,其称周某民系被摩托车撞倒的该部分证言带有明显的猜测性和推断性;而证人周某花、陈某毛又均是听证人赵某洲说周某民系被摩托车撞倒的。因此,证人赵某洲、周某花、陈某毛的证言中有关被害人周某民是被摩托车撞倒的部分均不应被采纳。原审判决未采纳你关于被害人周某民系被摩托车撞伤致死的辩解,符合刑事证据的采信规则。最后,申诉期间,你亦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害人周卫民是被摩托车撞倒的事实。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申诉请求本院再审本案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