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唐香林与李大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726执恢112号唐香林、李大用: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香林与被执行人李大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香林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大用给付执行款143505.44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大用已向申请执行人唐香林支付了执行款55000元,余下的执行款88505.44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唐香林自愿全部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