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谢志玉、吴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志玉,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774号申请执行人:谢志玉,男,195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吴平等,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谢志玉与吴平等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60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志玉要求被执行人吴平等偿还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平等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吴平等有其他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文键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伟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