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7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陈德修与乔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修,乔建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7500号原告:陈德修,男,194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系原告女儿),女,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乔建民,男,194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修与被告乔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修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德修负担。审判员 陈锡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润邦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