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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13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马国忠与俞贾飞、冯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忠,俞贾飞,冯高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1民初13640号原告:马国忠,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华军,诸暨市店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贾飞,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冯高飞,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马国忠与被告俞贾飞、冯高飞民间借���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国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贾飞、冯高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国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俞贾飞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支付利息2400元;2、被告冯高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俞贾飞因需于2016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以1%计息,并约定从2016年9月开始,每月的28日前至少归还2000元,2016年的利息3600元于年底付清,2017年年底前全部还清。被告冯高飞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名。此后,被告陆续支付人民币3000元,其余本金及利息未付。庭审中,原告自认先起诉到期的借款2万元,其余本金1万元另行主张权利。被告��贾飞、冯高飞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担保行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认定有效。现被告俞贾飞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由原告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确认,被告俞贾飞应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约定利息。被告冯高飞作为担保人,未约定担保方式,依法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对被告俞贾飞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俞贾飞、冯高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告俞贾飞归还原告马国忠借款本金2万元,支付利息2400元(计算至2017年6月28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冯高飞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0元,由被告俞贾飞负担,被告冯高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姚望人民陪审员  蒋宇太人民陪审员  傅渭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曹 俊?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