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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马宁与杜怡洁、尹春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宁,杜怡洁,尹春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283号申请执行人:马宁,女,1977年3月20日生,汉族,白山市工商银行保卫科职员,住浑江区红旗街。被执行人:杜怡洁,女,1972年6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被执行人:尹春堂,男,1972年3月8日生,白山市恒基市场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系杜怡洁丈夫。本院在执行马宁与杜怡洁、尹春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已经生效的白山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02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车辆、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杜怡洁、尹春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暂无法执行到位,且经权利人马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2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刁晓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