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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终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栩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栩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终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468号。法定代表人:王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慧,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栩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8号。法定代表人:田文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磊,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涛,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建设公司)因与上诉人重庆栩宽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栩宽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二审庭审中,华建公司陈述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其于2016年8月5日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栩宽地产公司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该证据未向一审法院提交。栩宽地产公司认可于2016年8月9日收到该解除合同通知书。一审判决后,2016年9月28日,华建建设公司又基于同一事实,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案涉合同并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渝民初39号。本院认为,华建建设公司在一审辩论终结后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其主张该解除合同通知已经达到解除案涉合同的法律效果。本案一审判决后,华建建设公司又以合同解除为基础,在另案中诉请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最终结算,该结算结果将直接影响对本案工程进度款数额以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等基本事实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0元,上诉人重庆栩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1584.83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李玉林审 判 员  李晓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 朋书 记 员  陈思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