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05执199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春玲与被执行人梁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春玲,梁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5执199号之十申请执行人董春玲,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梁锋,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西安区南市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1005民初220号民事调解书及当事人的申请,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400000元、利息246894元、案件受理费15526元、保全费50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执行费2886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060元(自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7月18日止按日万分之1.75计算),共计2714389元。执行期间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梁锋名下产权证号xxxxxxx、房产图号xxx-xxx-x/x-x-xxxxxx、建筑面积148.51平方米的住宅和产权证号xxxxxxx、房产图号xxx-xxx-x/x-x-xxxxxx、建筑面积181.43平方米的住宅及产权证号xxxxxxx、房产图号xxx-xxx-x/x-x-xxxxxx、建筑面积48.61平方米(变更登记房产实际测量面积为39.5平方米、每平方为11760元)车库,累计拍卖金额为2350030.20元(实际成交额为2242896.60元,返还拍卖人牟伟琳107133.60元)。优先偿还龙江银行职工支行贷款1553871.21元,扣除评估拍卖费用14000元,实际偿还申请人董春玲675025.39元。因梁锋名下房屋已经处理完毕,剩余财产南市街隆升花鸟鱼市场在银行抵押标的额过大不宜拍卖,申请人董春玲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乔 松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绍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