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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民终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57.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吴焕香、侯迪保险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吴焕香,侯迪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终2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南工人街。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海燕,王振伟,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焕香,女,汉族,1963年8月1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海城市牛庄镇西关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迪,男,汉族,1983年10月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海城市中小镇。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鞍山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焕香、被上诉人侯迪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是人民法院(2017)辽0381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7)辽0381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平安保险鞍山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许爱军审 判 员  顾书宇代理审判员  詹智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全名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