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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2刑初23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92年6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7年6月3日被抓获,6月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东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份,家住湖南省新邵县坪上镇磨石村2组1号的被害人李某1与同村居民李某5父亲因打牌发生了纠纷,经同村居民李某3调解,李某1向李某5父亲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5(另案处理)认为李某3在帮李某1出头,因此不服李某3的调解。2017年1月18日,李某5和被告人李某喝完酒之后一起找李某3讨要说法,在李某3家李某5打电话给李某1,两人发生争吵,李某5扬言要将李某1家里东西打烂,李某听到之后就走到李某1家里,将被害人李某1及其哥嫂李某6、刘某夫妻家的门窗、自动麻将机、消毒柜、洗衣机等财物砸烂,后李某5到现场准备再去砸李某1家东西时被其父母拦住。2017年2月20日,经湖南省新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财物基准日期价格为人民币3832元。2017年6月3日,被告人李某在广东省东莞市被抓获。2017年9月11日,李某5充分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对李某5和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赔偿款领据及谅解书;证人李某2、李某3、李某4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刘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李某5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且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朋友出头泄愤,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毁损财物价值383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李某5充分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李某表示谅解,可以对李某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对李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咏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 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