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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郑帅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7刑初61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帅,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汝南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05月0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5月19日被逮捕,同年08月3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0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7]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殷峰峰、孙莉、被告人郑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04月28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郑帅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沿县道庙小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汝南县南余店派出所南100米处时与同向步行的行人苏某、尹某、杨某、李某发生碰撞,致苏某、尹某、杨某、李某受伤,苏某(1942年08月12日生)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帅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郑帅血样中乙醇含量为70.11mg/100ml。另查明,2017年05月04日,被告人郑帅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2017年06月27日,死者亲属李奕阳及被害人尹某、杨某、李某与被告人郑帅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1.被告人郑帅赔偿死者苏某亲属经济损失6.5万元、赔偿被害人尹某、杨某、李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6万元并全部履行完毕;2.死者苏某亲属及被害人均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建议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尹某、杨某、李某的陈述、证人郑济涛、郑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谅解书、到案证明、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受伤,其中一人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帅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帅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帅积极赔偿死者亲属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死者亲属及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帅系过失犯罪,无违法犯罪前科,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情况,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清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