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10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徐响阵与曾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响阵,曾晓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0535号原告:徐响阵,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曾晓宇,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响阵与被告曾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响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徐响阵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敏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郑力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