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3执22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吕永和与郑玉君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永和,郑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3执2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吕永和,男。被执行人郑玉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灵县人民法院(2017)晋0223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郑玉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玉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玉君在中国工商银行05040025012067441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7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品斌审判员 亢守龙审判员 李 翠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王春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