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财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世勇与唐万华刘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世勇,刘超,唐万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财保254号申请人:刘世勇,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刘超,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唐万华,女,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世勇与被申请人刘超、唐万华合伙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渝0118执保31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唐万华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世勇对被申请人唐万华所有的房产解除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智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