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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陆泽洪与张明珠、盛晓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泽洪,张明珠,盛晓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1978号原告:陆泽洪,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周起胜,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明珠,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盛晓尡,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阳新县。委托代理人:陈世钟,男,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泽洪与被告张明珠、盛晓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泽洪于2017年10月13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泽洪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泽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陆泽洪负担。审判长  苏玉广审判员  王政清审判员  姜亚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