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倪省民与河南森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拜小强诉前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省民,河南森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拜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保54号申请执行人倪省民,男。被执行人河南森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拜小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省民与被执行人河南森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拜小强诉前保全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陕0116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已将森源牌豫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予以扣押,停放在本院停车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6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兰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