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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3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与湛江万豪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湛江万豪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民初1761号原告:广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五路。法定代表人:大坪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斌,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兴凤,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江万豪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绿民路6号。法定代理人: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万豪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何涛审判员  蔡华审判员  韩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观玉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