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万义菊、江西雪岭木有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义菊,江西雪岭木有有限公司,钱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355号申请执行人:万义菊,女,汉族,1980年3月13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江西雪岭木有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芳溪镇苏陂。法定代表人:钱雪琴。被执行人:钱雪琴,男,汉族,1958年9月28日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洪民二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雪岭木有有限公司、钱雪琴向申请执行人万义菊偿还借款本金439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即年利率6%的四倍,计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借款利息20486.7元,案件受理费44380元,保全费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雪岭木有有限公司、钱雪琴银行存款人民币4506865.3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 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