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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郭建德与刘才部、陈素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德,刘才部,陈素吉,张金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6民初797号原告:郭建德,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刘才部,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雷峰镇长基村大坋21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陈素吉,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雷峰镇长基村大坋**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张金宝,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郭建德与被告刘才部、陈素吉、张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和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郭建德、被告刘才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素吉、张金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郭建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才部、陈素吉、张金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建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才部、陈素吉共同偿还借款50000元及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判令张金宝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08年6月12日,刘才部向郭建德借款50000元,当场出具借条给郭建德收执,双方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张金宝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后经郭建德催讨,刘才部未能还款。陈素吉与刘才部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双方的共同债务,故陈素吉应与刘才部共同偿还本案借款。本案借款由张金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张金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才部在第一次开庭时辨称,未向郭建德借款,借条内容、借款人“刘才部”三个字不是答辩人写的,四个指印也不是答辩人摁的,申请对此进行司法鉴定。陈素吉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张金宝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08年6月12日,刘才部向郭建德借款50000元,当场出具借条给郭建德收执,双方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张金宝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2.刘才部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对借条上的“刘才部”的笔迹签名和指模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泉州分所进行司法鉴定,因刘才部不缴纳相关鉴定费用,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泉州分所于2017年9月25日给予退鉴处理。3.刘才部与陈素吉于1995年3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以上事实有郭建德提供的借条及其在法庭上的陈述、刘才部与陈素吉的结婚证为据。本院认为,刘才部、陈素吉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与质证的权利。刘才部向郭建德借款50000元未偿还,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现郭建德诉讼要求刘才部偿还借款50000元及自起诉日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陈素吉是刘才部的配偶,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郭建德请求陈素吉与刘才部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张金宝自愿为刘才部向郭建德借款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才部提出未向郭建德借款,借条内容、借款人“刘才部”三个字不是其写的,四个指印也不是其摁的,因其拒不缴纳相关鉴定费用,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刘才部、陈素吉、张金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刘才部、陈素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郭建德借款50000元及自起诉日(2017年3月16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张金宝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金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刘才部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刘才部、陈素吉、张金宝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遐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育升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德化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博二维码←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