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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1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迟学灿与李正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格里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学灿,李正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格里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1民初1067号原告迟学灿,女,汉族,1982年7月18日生,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被告李正敏,男,汉族,1971年10月29日生,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格里拉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云龙,系该公司负责人。住所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康定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迟学灿诉被告李正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格里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迟学灿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迟学灿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学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迟学灿负担。审判员  张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智撤诉申请原告明顺朝,男,汉族,1955年3月22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5503220833,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小寨镇大坪村民委员会小沟边社9号。原告张之琼,女,汉族,1955年7月24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5507240823,云南省鲁甸县人,住址同上。原告明成艳,女,汉族,1977年10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7710020825,云南省鲁甸县人,住址同上。原告明成平,男,汉族,1983年9月11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8309110810,云南省鲁甸县人,住址同上。被告冯忠元,男,汉族,1969年8月8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6908080810,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小寨乡大坪村民委员会小尖山社9号。申请事项:请求撤回对被告冯忠元的起诉为谢!申请人: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